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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谁有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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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谁有权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肖某与贺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年,贺某发现肖某患有精神病,经治疗未见好转。2006年,肖某再次发病,贺某见状便将其送回父母家并支付1.8万元生活费,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08年7月,父亲老肖以肖某为原告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贺某支付扶养费5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

监护人老肖是否有权代理精神病人肖某主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李鹏倩律师对本案进行分析:

律师认为监护人以精神病人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此精神病人在民法上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身份权的行使和保护也是一种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除行使选举权时在《选举法》中有限制性规定外,法律并没有剥夺他们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是他们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都必须通过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来实现,达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效果。因此,由肖某的监护人老肖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肖某提起离婚诉讼具有法律基础。其次,监护人的代理行为不仅包括被动地代表被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包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活动。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法律允许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行使独立意思表示的权利。

本案中,肖某对贺某提起离婚的诉求无法作出正确的意思表达,老肖作为代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以肖某的名义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老肖的代理有效,法院应当予以立案。当然,鉴于在诉讼中肖某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是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在裁决时不适用调解,只能判决。

至于监护人是否有权做出放弃被监护人配偶权的主张,律师认为,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地理解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真正含义。主张放弃被监护人配偶权并不一定是在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相反,有时候申请解除精神病人的婚姻关系才能真正让被监护人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最终,法院受理后,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并由贺某支付扶养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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